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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与李女士2018年协议离婚,2020年6月,刘先生给李女士写下25万元欠条以达到复婚的目的,但事后双方并没有复婚。2023年3月,李女士持欠条向法院起诉,称刘先生向其借款25万元,要求偿还。刘先生说写欠条是本想以欠条为纽带保持联系,期盼挽回婚姻,但最终并没有复婚,自己也没有真的借钱,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仅提供欠条,并无其他相关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佐证。庭审时李女士也承认没有实际出借25万,故驳回李女士诉求。那法院是依据什么驳回了李女士的诉求呢?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1.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2.出借人实际支付了借款。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在本案件中,李女士起诉刘先生仅仅是提供了一张欠条,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予以佐证,刘先生也并没有真正向李女士借钱,李女士也承认并没有实际出借二十五万元给刘先生,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满足借贷关系的成立。据此,法院认为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最终驳回了李女士的请求。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存在欠条或者收据等债权凭证的法律关系却并不一定是民间借贷关系。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而言,应当重视证据的保全,尽可能地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保存银行的转账凭证,转账后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若出借人在诉讼中仅能提供借款协议或者借条,也不意味着必然会败诉,此时出借人应积极搜集并提供其他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诸如相关的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等。
二、对于民间借贷借款人而言,也应注重证据的保全,在向出借人还款之后,应当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款凭证、返还借款协议或者在借款协议上作出书面说明,并保存偿还借款的转账凭证。若出借人故意提起恶意虚假诉讼,借款人可提供以上证据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