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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美和阿军是夫妻,因感情恶化,阿军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阿军和阿美决定不再离婚,并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的话,就要给阿美75万元并支付利息。谁知半年后阿军再次起诉离婚,双方最终调解离婚。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军按协议支付75万元和利息。法院审理认定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于是驳回了阿美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是本案中,双方付7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的约定,显然属于以巨额补偿款来限制阿军的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无效,便驳回了阿美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但不应限制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而所谓“保婚”协议若以类似于“谁在婚姻关系的存续过程中提出离婚,谁就要付出赔偿巨款”等限制离婚为主要内容,则其就会因涉及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资料图)
婚姻内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的也是无效协议:
1.约定财产归子女
很多夫妻会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这样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赠与,但是大多数夫妻做约定后并未将赠与的财物交付给子女,仍然是财物的所有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夫妻双方若约定财产归子女但赠与未完成,该约定将面临无效。
2.赠与不动产但未过户
部分夫妻会在协议中约定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婚后共有或完全赠与给配偶,但实际上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此,若在婚内约定对不动产进行赠与或处分,应办理产权登记,才发生效力。
3.免除夫妻扶养义务
有些夫妻会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财产独立,互不承担扶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