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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规定,户口迁移后身份证并不需要还。需要换领身份证的情形有: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二、有单位的话,在单位办理,没有单位的,带上身份证、照片等资料,到当地的社保局或居住地社区办理。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支付雇员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三、一般是可以的,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就是可以回原籍落户的。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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