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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生意上的一位朋友准备向金融机构贷款,请我为其提供担保,由于以往我们关系较好,不好意思拒绝。但我又担心万一其到期还不了钱,要由我承担担保责任。为此我很矛盾。现想请你们替我想个好办法。
对此事,我们建议你最好为朋友提供一般保证,同时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其理由:
⒈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人保、物保和财保三种,其中人保与物保中抵押和质押都与保证人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因而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偿付债务,担保的风险相对大些。
⒉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所谓反担保,又称为担保之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反担保之债因一般担保消灭原因而消灭外,当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消灭或其中之一消灭,反担保也随之消灭。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的对与否,反担保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担保,因为它并非直接担保主债务,而是对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担保进行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2款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所以你可以依法要求你的朋友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