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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如何认定
(相关资料图)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1、确认客户拟作为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
2、确认客户物资存放仓库是否为标准仓库(按照要求,企业作为质押物的物资不宜存放在该企业的自管库,而应存放至与该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标准仓库)。
3、对仓库的硬件条件和仓储经营管理的资质进行综合考评认定。
4、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经认定后,方可进入授信申报的程序。
授信申报
客户向经办行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须将拟定的质押物的品种和规格报送至经办行,以便银行对拟定的质押物进行评估,经办行收齐资料后按程序报批。
放款流程
1、办理公证。项目审批后,由客户经理通知企业签订授信合同,并要求在银行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整套合同的公证。
2、质押物验收。银*通安排监管公司及支行客户经理对质押物进行现场清点验收,即进入监管程序。
3、质押物权属及相关单据审核。审核质押物购销合同、发票、质保书等。
4、办理保险。质押物验收后,由银*通协助企业办理质押物保险事项。
5、办理出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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