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 正文

离职后,工作微信号到底谁“做主”?

人民法院报 2023-08-28 10:29:23

图为法官深入企业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陈戴涛 摄

导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社交账号已体现出明显的人身、财产属性。如今,员工通过社交账号对目标客户进行添加,再拉至企业工作群,对潜在客户进行维护,已经成为公司客户开发方式之一。然而,这种模式下,一旦员工离职,其运营的网络社交账号归属该如何确定?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某公司离职员工要求返还工作微信号的案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理念进行了审理,阐明了社交账号的所有权属于平台,使用权属于账号注册申请人,即在公司与员工发生此类纠纷时,如果没有事先约定,账号使用权应当归账号初始申请注册人所有。本案的审理为网络社交账号归属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并对避免这类纠纷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业绩欠佳 员工调离岗位惹争端

“真没想到,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微信号用于工作,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面对自己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用于工作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袁某非常苦闷。

2020年3月,袁某通过网络平台应聘进入兴化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后公司为他配备工作手机和手机卡,但袁某并未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机号注册微信号,而是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微信号用于工作。

之后,袁某便开始使用单位提供的付费会员查询网站,联系有代账服务、代办企业注销等业务需要的公司,并将其通过微信号拉入公司工作微信群内。

6月,因连续两个月销售业绩欠佳,袁某被转入其他综合岗位工作。之后公司通知袁某补签劳动合同,袁某以公司应先支付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补缴其社会保险为由予以拒绝。

当月,公司以袁某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关系,双方矛盾激化,公司起诉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袁某归还工作微信号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经法院一审,该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后上诉至泰州中院。

离职之后 工作微信归属成焦点

“袁某离职后未及时对接客户信息,导致我们联系不上客户,造成了公司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我们要求他归还工作微信号,并赔偿公司损失。”公司管理人员李某表示。

根据法院调查,袁某在离职时将工作手机交还公司,但未交付工作时使用的微信号。公司认为,袁某离职时未交接客户信息,致使公司无法与目标客户联系,且相关信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其擅自带离公司,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袁某则认为,微信号是用自己的手机号申请的,注册的微信号虽然是用来对接公司注册注销业务,但300多名客户信息是做销售时通过互联网公开的信息拨打了相应的电话所添加的,这些公司的电话都是公开的,不属于公司的机密。

而且自己的客户维护、业绩考核等工作行为一直是在公司的工作群里进行的,公司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相关软件监控销售日常,获取公司销售人员添加的客户信息及与客户的聊天记录,不存在所谓经济损失,当初管理人员也未对其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微信号用于工作进行干预。

依法有据 法院精准分析解难题

“根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写明,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泰州中院法官于焱指出,账号初始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本案中,案涉的微信号虽然袁某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使用,但该微信号是袁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袁某系初始注册申请人,其对该微信号享有使用权,公司并不享有使用权,因此公司主张袁某归还该微信号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当前,普遍认为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包含着用户、平台及其他相关方的经济利益,还包含着使用者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利益。公司是否对案涉微信号享有使用权益,应从微信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所涉微信号是袁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并由袁某实际支配、使用,仅其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使用。案涉微信号中存在的客户资源,系袁某通过网络公开的信息联系后添加微信所形成,有业务需求的客户已被拉入公司的微信群,该微信群内有公司管理人员,故袁某继续使用案涉微信号不会导致原信赖该微信号的客户流失而损害公司对该微信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至于公司提出的客户信息涉及商业机密,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个特性。

而袁某所掌握的客户信息系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所掌握的信息公司亦未采取保密措施,且袁某的职务行为都是在微信群中进行,公司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调取记录,获悉销售人员添加的客户信息及与客户的聊天记录,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蒙受损失,故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案时,针对工作用微信号未提前约定归属从而引发的纠纷,于焱法官建议,为避免类似争议,对于工作用微信号,相关单位应要求员工使用单位名下的手机号码进行注册,或者直接注册企业微信号,且在员工入职时,就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用微信号的归属;员工也应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工作微信号,避免公私混用,引发纠纷。

■专家观点

网络社交账号谁注册谁“赋权”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中原

网络社交账号的归属权之争是非常前瞻且实际的法律问题,在双方事先无约定的情形下,应考察网络社交账号的注册情况。通常情况下,网络社交账号的注册需要提供用户信息,若社交账号是由单位以其名义注册,交由劳动者管理的,则其权利人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劳动者当然负有将该账号的管理权限交还给单位的义务;若账号系以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注册,即使其用于用人单位的宣传,其权利仍归属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亦无权要求劳动者移交管理权限。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可任意使用该账号。网络社交账号的妥善运营会形成一定的影响力,进而带来商誉的提高和商业机会的增加。故劳动者应合理使用且负有相关义务,一是不作为义务,即不得利用该账号所形成的影响力从事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如利用该账号对用人单位的客户进行误导性的宣传等。二是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应承担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如在该社交账号中表明不再用于单位的宣传,向“粉丝”说明用人单位新账号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提供客户信息等。三是必要的容忍义务,比如在不损害账号所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对于之前账号运营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相关的内容,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合理使用。劳动者违反上述义务,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对于网络社交账号的所有权也是存在一定的争议。在用户协议中,绝大多数的网络公司会列出社交媒体账号归属于公司所有的条款,用户完成申请手续获得账户后,只享有社交媒体账号的使用权。

然而社交媒体账号是用户在网络空间的身份,因此用户对社交媒体账号必然极其重视,会投入极大的精力与财力,而用户所投入的精力和财力,也使得该社交媒体账号的价值远远大于获取之时的一串数据的价值。例如网络用户在获取平台账户之初,其网络账户是一串数据,其价值约等于零。可随着用户通过发布消息,吸引粉丝,所带来的流量与财富远远大于网络公司对该账户所投入开发与运营的成本,因此简单地将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归属于网络公司,可能会损害到用户的权益。

总的来说,网络社交账号归属权在当前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将变得越来越重要,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公平、有效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各方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网络社交的潜力,推动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代表点评

签订劳动合同应为网络社交账号“添把锁”

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泰州分院经济发展研究所所长 朱菊萍

网络社交账号的归属凸显出了单位、个人在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面临的又一挑战。从网络服务平台的角度来看,用户协议通常规定,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拥有的仅是使用权。换句话说,无论是公司、单位还是员工,他们都只是账号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

因此,单位需要考虑如何合理地管理和利用员工的网络社交账号,同时也要尊重员工的努力和贡献。对于员工来说,他们需要理解他们的职责和权利,同时也要意识到他们在运营网络社交账号时的责任和风险。

有一点毋庸置疑,单位应该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或协议时,明确他们在运营网络社交账号时的权利和责任。双方可以设定明确的规则,例如,员工在离职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由他们创建并运营的网络社交账号,或者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将这些账号的管理权移交给公司,甚至达成竞业限制,要求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通过这种方式,公司可以在尊重员工权益的同时,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社交账户往往体现出较明显的人身、财产属性。一方面,网络社交账户涵盖头像、昵称等表示用户的身份信息,手机绑定和实名认证已成为绝大多数网络服务平台的标准要求,且账号发布的内容大部分与用户紧密关联,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所以账号本身对应着具体用户的身份。网络社交账号的身份属性决定了用户对账号的持有和维护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网络社交账号不可随意转让的目的就在于此,否则会产生身份混淆,造成管理失序。另一方面,当前的“流量经济”“网红经济”赋予了粉丝量巨大的网络社交账号以巨大的经济价值,使得网络社交账号也具有财产属性。网络社交账号的财产属性使得账号可以像传统财产一样进行转让,同时其身份属性又使得在进行账号转让时必须要设置严苛的限制性条件。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单位和员工都需要对网络社交的价值和影响力有深入的理解,并采用合同的方式将相关约定固定下来。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在利用社交账号的同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标签:

最近更新

离职后,工作微信号到底谁“做主”? 图为法官深入企业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陈戴涛摄导读随着时代
刑事公诉案件证据不足如何处理好 刑事公诉案件证据不足,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认为证据不足的话就会直接
寻衅滋事损坏财物的标准有哪些 寻衅滋事损坏财物的标准是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在公共场所
赠与合同的哪些情况下不能撤销 赠与合同的不能撤销的情况包括赠与的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
微粒贷还款记录怎么样才能删掉-微粒贷还款记录怎么样才能删掉呢 标题:微粒贷还款记录怎么样才能删掉?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金融领域也
网贷提前还款也要算利息合法么-网贷提前还款也要算利息合法么嘛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贷平台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
做工伤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做工伤鉴定需要的资料包括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
支付宝借呗超过13点如何还款-支付宝借呗超过13点如何还款呢 标题:支付宝借呗超过13点如何还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
微粒贷银行已扣款显示还款失败-微粒贷银行已扣款显示还款失败怎么回事 标题:微粒贷银行已扣款显示还款失败——揭秘原因及解决方法导语:...
女方是否可以索要未婚夫房产 1998年1月,张先生和未婚妻梁女士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将位于宣武区的一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1、签订时间不同。三方协议是学生在校期
浙江省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怎么算的? 一、浙江省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怎么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伤
简述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是什么 简述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是对相关医务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处分
寻衅滋事财物损失赔偿标准 寻衅滋事财物损失赔偿标准即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
商标服务项目越多越贵吗? 一、商标服务项目越多越贵吗?商标的服务项目越多越贵。商标的注册费用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每个村民享有的只是使用权,可有的村民依然
年终奖纳税比例怎么算的 年终奖纳税比例的计算需要看年终奖数额所处的纳税区间,年终奖适用百分
微粒贷先息后本可以提前还款吗-微粒贷能先息后本吗 标题:微粒贷先息后本可以提前还款吗?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越来越
网捷贷提前还款后还可以再贷吗-网捷贷提前还款后还可以再贷吗安全吗 网捷贷提前还款后还可以再贷吗?对于想要提前还清贷款的朋友来说,提前
借呗一般提前多久短信提醒还款- 借呗是一种常见的借贷平台,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借款方便,可以解
员工虚构工作经历,公司解雇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在哺乳期是否劳动合同顺延吗? 一、在哺乳期是否劳动合同顺延吗?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女职工劳
借呗到期了提前还款影响征信吗-借呗到期了提前还款影响征信吗怎么办 借呗到期了提前还款影响征信吗?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
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律师解答:学习机动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条件是什么离婚过错方赔偿是指过错方对受
公司董事会决议范本的格式是怎样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公司召开董事会的话,那么肯定是需要对公司岗中的
倒闭的公司遣散员工如何赔偿 一、倒闭的公司遣散员工如何赔偿倒闭的公司遣散员工公司应当按劳动者在
老人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文 老人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文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内容,双方当事
多笔微粒贷可以单笔提前还款吗-多笔微粒贷可以单笔提前还款吗安全吗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我国贷款市场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宜人贷能不能申请延长还款周期-宜人贷能不能申请延长还款周期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金融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信用贷
15037178970

律师最新回复

  • 2022-08-30 09:48:22

    高楼住宅玻璃炸裂应该找谁处理

    回复:可以建议您先找一下物业,由物业处置

  • 2022-11-14 09:48:30

    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消息 退休人员涨工资注意事项有哪些?

  • 2022-11-17 17:08:56

    跳跳糖是毒品吗?

  • 2022-11-18 11:21:04

    建筑劳务公司是什么意思

  • 2022-11-18 12:16:14

    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我是律师

律师入驻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友情链接:

京ICP备2023000331号-28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Powered by 名律网 Copyright © 名律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