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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是超越公司的程序员,某天上班时突然收到公司发送的离职证明,要求其离职,但未告知任何原因。刘先生要求超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得劳动仲裁部门支持,超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公司发邮件通知刘先生离职,仅显示其公司单方通知刘先生离职,并未告知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没有证明刘先生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公司辞退刘先生显然是违法的,判决公司支付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
【资料图】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