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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方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资料图)
1、学校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方面措施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教师对学生的个别化教育重视不够。
2、同伴团体的压力:很多的案例显示,青少年发生破坏学校公物、打群架等行为,常都受同伴压力的影响或为了得到同伴的认同,而盲目的跟从別人从事一些攻击行为。
3、学校辅导制度不够落实:老师无法有计划的辅导行为偏差的学生,造成彼此影响、彼此学习模仿,上课捣蛋习惯、下课打架闹事,无视校规的存在;老师辅导能力及知识不够:老师本身欠缺辅导的技能,无法有效的辅导学生,而有的老师热衷于收入高的副业,却放弃了教育工作者应有的责任,未能真心诚意的开怀学生,也是一大主因。
4、老师权威低落:由于家长的教育水准大幅提升,使得老师的知识水准看起来微不足道,再加上电视及报纸等媒体的泛滥,并提供比老师所教的还更新奇刺激的讯息,使得老师的专业权威日渐低落,而无法产生有效引导学生的力量。
5、师为尊,生为卑:师生双方建立在权力基础上,谁有权力谁贏,一旦学生也有权力,如表达不满、暴力相向、便不法容忍,而导致双输的场面,因此,现代的老师应拋开尊卑观念,培养愿意聆听、尊重及接纳的态度。
二、社会责任
1、传播媒体的泛滥:暴力电影、电视、群众抗争等,让青少年在英雄崇拜的过程中,错误的相信:暴力是解决事情的最佳途径,并形成可在现实生活里,有机会模仿“大哥”、认同与实现英雄崇拜的错误信仰。
2、法律意识淡薄:青少年心智未成熟,很少考虑行为的后果,根本没想到暴力行为所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后果。
3、黑道势力的猖獗:因治安的败坏,青少年学习与模仿到以黑道来撑腰,认为只要有后盾,什么事情都不用担心,并可在金钱及他人的畏惧中获得甜头。
三、父母校园暴力里面要付什么责任
1、父母和家庭因素与暴力行为问题有关的包括:父母的健康情形、管教方式、与亲子互动关系等。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督促孩子上学,导致孩子到处游荡,结交不良友伴,生活缺少重心,学习没有目标。
2、管教方式不当:如过于严格易导致反抗攻击;过于柔弱易养成子女说谎或欺骗行为;放任不管则易使子女任性、放肆;期望过高易造成子女不必要的心理压力;父母管教态度不一致,则易使子女无所适从而紧张不安或投机取巧;父母“棒下出孝子”的打骂方式,易使孩子学会以武力解决问题。
3、家庭的经济水准低于一般家庭,但家长又不适当地满足子女的非分消费需求,间接地诱发了同学间的暴力索取或强行借贷,甚至变相地放“高利贷”。
4、破碎、单亲家庭:根据以往研究,自幼失去父或母亲,会造成缺乏性别认同和人格发展上的困难,国内外的调查均发现:暴力青少年属于破碎家庭的比例比一般的高。家庭教育功能不彰:父母对子女态度形成影响比父母给子女的遗传因子影响更大。因此,如何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应是每一为人父母者关心的首要问题。
5、言语暴力:父母以讽刺或刻薄的口气责骂孩子,对孩子的自尊心产生很大的杀伤力,孩子容易经由模仿使用相同的语言暴力对待同学,极易引发人际冲突。从表面上来看,语言暴力不具备暴力的特征,但是它对孩子人格心理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却是长期的,主要有两种表现:一种使形成“退缩性人格”,即孩子在高压下往往回避问题,回避现实,不敢与人正常交流,容易形成内向、封闭、自卑、多疑等人格特征;另一种使形成“攻击性人格”,即孩子在受到“语言暴力”之后,性格变得暴躁、易怒,内心充满仇恨、逆反,为了发泄不满,而对他人和社会采取过激行为,直接影响和危害社会,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