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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根据此项条款规定,缔约一方可免除或限制缔约另一方所负责任。这种条款主要出现在标准形式合同、票据或收据等合同中。免责条款往往只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因而可能是不公平的。因此,香港法律对免责条款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免责条款的实施,应根据下列规则:
(1)当事人应采取合理步骤,将免责条款通知对方或有关人士,尤其在标准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不能仅凭把合同中免责条款交给对方而要求免责。在当事人接受合同之前,应向接受方说明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
(2)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提出,如在订约之后出现的免责条款无效。
(3)免责条款的含义必须清楚明确,不得含糊其词。例如,某合同有免责条款称:"某方不负任何责任",法庭会判该方应负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的责任。因为该条款未提出包括"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的责任"。
(4)如果受害一方以基本违约为理由把合同视做已被解除,整个合同连同合同中免责条款都将被终止,违约一方不得再利用此免责条款。
(5)在很多情况下,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社会的需要,成文规定了责任限制条款。这样,当事人不得违背此项法律规定,再自行确定负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