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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安网6月27日讯(通讯员 陈嘉伟)6月25日,岳塘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接到案件当事人唐某打来的电话,称其被法院查封冻结的银行卡已经解除冻结,因执行而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也被解除,衷心感谢检察官为本案付出的努力。
今年3月,该院第四检察部接待了一位申诉人,称被申请人欧某伪造《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书》,致使其被错误执行,并提供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该责任书上的签名不是申诉人本人签名,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抗诉,纠正法院错误判决。面对委屈而气愤的申诉人,办案检察官一方面耐心听取意见,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对该案案情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申诉人唐某系原审被告唐某明、李某琴的女儿,2014年时其父母向欧某借款时唐某在借据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愿意对父母所借的4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欧某以唐某明、李某琴未归还借款为由起诉了唐某明、李某琴及其女儿唐某,并提供了有唐某署名的《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书》,后法院判决唐某承担连带责任。唐某向本院申请监督,坚称其从未出具该份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书。经对出借人欧某询问,其称该份保证责任书系唐某父亲提供,但唐某父亲表示否认。真相扑朔迷离,真假难辨。但根据鉴定意见来看,案件似乎朝着唐某所述的方向发展。
经该院进一步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欧某对保证人唐某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唐某父母向欧某借款和唐某担保的事实均真实存在,该案单从法律层面抗诉未必有好的社会效果,且案件可能拖入“马拉松”诉讼。为化解矛盾,办案检察官决定做双方的工作,促成本案达成和解。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各执一词,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正当和解工作陷入困境时,细心的检察官发现,欧某于2015年曾就本案的纠纷起诉过唐某,后法院以未缴纳诉讼费为由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经对撤诉裁定书送达回证进行确认,送达时间距离2017年欧某第二次起诉唐某的时间未超过二年。故本案诉讼时效不受《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书》中唐某签字是否真实的影响。鉴于唐某的经济困难及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在办案检察官的努力下,在法院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欧某自愿放弃唐某部分本息,并同意唐某分期偿还,唐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双方握手言和,本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