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3000331号-28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资料图】
中国法院网讯(黄丽丽)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成功主持调解了七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且当事人当庭履行调解内容,成功化解了一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充分彰显了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更好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公正与效率的期盼与需求。
案涉七位原告为德安县某集贸市场的业主。2017年,德安县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并计划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新的项目建设,七位原告的门面属于被征收范围内。因就补偿标准问题与征收部门未协调一致,原告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为了顺利进行项目建设,与原告协商一致,由原告按征收部门的标准签订补偿协议,同时按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所开发的商铺出售给原告。
为此,七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商铺意向协议》,约定原告意向认购某公司开发的位于德安县的某商铺,该协议对商铺的建筑面积、单价以及如何签订正式的商铺买卖合同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进行了约定。七原告均按意向协议约定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诚意认购金20000元。但在案涉商铺建成后,双方由于在磋商过程因多种原因中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未签订正式的《商铺买卖合同》。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认购金,并承担20万元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七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案涉意向协议,表明其放弃签订正式的商铺买卖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该意向协议的解除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认购金,对原告的其他诉请予以驳回。七原告不服,上诉至九江中院。
九江中院民三庭收到该批案件后,考虑案件涉及群体性,即在庭前组织集体会商,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可能涉及的社会影响进行充分研判,并及时与一审法院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围绕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做到更为准确、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为后续的工作打牢基础。
通过调查了解,民三庭发现该批案件在当地已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如果处理不当,将引发不良的社会效果。于是,民三庭再次组织会商分析会,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发现双方当事人虽然对案件争议较大,但仍有调解可能。于是承办法官在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的基础上,联系当事人的代理人配合做工作,告知可能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
经过多方努力,民三庭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且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事后,各方当事人都对法院积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予以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