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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申请人方某的妻子唐某于2019年突发脑出血,导致左侧上下肢体偏瘫。2020年又突发脑梗死,长期卧床不起,无法正常辨别事物和与人交流,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起居均需人照顾。为将房屋出售以便维持后续治疗,方某遂向兰溪市人民法院黄店法庭申请宣告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经申请人方某申请,兰溪法院委托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了鉴定意见,1.精神医学评定: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2.法定能力: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考虑到唐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属全程护理,且距离法庭路途较远,若按通常程序通知当事人到法庭开庭,将给被申请人及家属带来诸多不便,承办法官决定利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到当事人家中“上门”开庭。
经过审理,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当庭作出了宣判,对方某的申请予以支持,方某与唐某育有一子,儿子作为唐某的代理人亦同意父亲作为母亲的监护人。方某的职责是代理唐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唐某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唐某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若方某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