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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可以追索反担保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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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院判决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追偿反担保人。由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后,才能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并未形成明确、清晰的债权。如担保人有到期的一般债权,才可代担保人提起诉讼。
二、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反担保人并不是任何责任都要承担,其承担的责任是有范围的,一般应当包括他人在提供担保的范围内代替债务人为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相关支出和必要费用,如运费等、他人为为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相关支出的利息以及为他人为实现反担保而支出的费用。如果他人为债权人清偿债务而支出了不必要的费用或者支出了不合理的费用,反担保人对这些不必要、不合理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三、反担保人是担保人吗
也属于担保人。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负责支付超过担保人原担保额的部分的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可的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只能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