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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集团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1年5月至2004年5月。去年2月,公司对我进行了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为5年,到2008年3月止,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3万元。去年8月,公司将我调至集团下的一全资子公司,但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我的“四金”也由该子公司为我缴纳。由于该子公司管理混乱,今年1月,我去一家公司应聘并被录用。请问如果我提出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你好!你与单位约定的服务期至2008年,公司虽然已将您调至集团下的一全资子公司,但并不一定等于你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如果未与集团公司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也没有与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仍然与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应当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于您是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万元。
被调至子公司工作,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