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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河南省新乡县村民王-辉因做生意,借了邻居李某1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一直未还这笔欠款。经李某几次催要,王-辉仍未归还。后李某得知王-辉的亲戚王-红曾欠王-辉一笔钱,而王-辉一直未讨要。故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红还款。村民们都很奇怪,认为“冤有头,债有主”,王-红没欠李某的钱,李某怎能向她要债呢?没想到,法院却判决王-红还款。
债权人的代位权
【解析】
此案涉及到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制度是《合同法》的规定,通俗地讲,如果甲某欠乙某债,丙某又欠甲某债,当甲不主动向丙讨债,甲又不主动向乙还债,乙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讨债,以抵偿甲欠乙的债。
从法律上讲,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成立的要件是:(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有效的到期债权。本案中,李某是债权人,王-辉是债务人,王-辉亲戚王-红是第三人。欠债人王-辉对他的亲戚王-红享有债权,即**欠王-辉的债已到期,且是合法有效的。(二)第三人未依约或法定向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本案中即是王-红未向王-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本案中王-辉不主动向王-红讨要欠款,即是一种怠于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表现。(四)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其合法有效的到期债务。本案中王-辉迟迟不还欠李某的1万元借款,即是不履行债务的表现。(五)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遭受损害的危险。(六)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本案中由于王-辉不主动向王-红讨要欠款,影响到李某,使李某难以要回借款。而**欠王-辉的是金钱债务,是非专属于王-辉自身的。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包括债务人的人身权、名誉权等,这些权利是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的。
本案是典型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案例。法院应依“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由王-红直接归还李某欠款,也可强制执行。此案即是判决王-红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