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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关系中,除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外,通常还会有一个保证人,其同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当债务纠纷未经仲裁之前,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提出的担保要求。先诉抗辩权是担保人的重要权利,那么先诉抗辩权有几种形式?下面我们来听听找法网小编的看法。
先诉抗辩权有几种形式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